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420,201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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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當事人間(被告華鈺光纖網路系統企業社即陳鈺棋)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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