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423,201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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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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