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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因拆除違法管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訴訟費用為17,335元,請依法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及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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