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429,201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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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戊○○
丁○○
乙○○
甲○○
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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