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430,2010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7,9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