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431,201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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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未○○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丙○○、申○○、庚○○○、壬○○、甲○○、辛○○、丁○○、戊○○、子○○、乙○○、卯○○、巳○○、丑○○、癸○○、寅○○、辰○○、午○○、己○○間因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888、887、885、883地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土地所增加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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