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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元(價金部分)+0000000元(本票部分)=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3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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