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437,2010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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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0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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