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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原告與被告二十一世紀國際數位有限公司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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