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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晟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含附屬文件影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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