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442,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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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2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0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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