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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禾盛園藝事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土地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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