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447,2010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禾盛園藝事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土地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