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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7,239元(即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金額之總和747,918元+219,321元=967,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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