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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與被告台灣鋅資生技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三義工業區管理中心間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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