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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德惠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6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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