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457,201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修復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3,348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89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