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458,201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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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潘朵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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