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459,201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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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350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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