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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6,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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