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463,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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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甲○○
本件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65,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5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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