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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利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或得免除負擔之法律上利益)為何?
二、請提出被告鉅利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林正憲」及訴狀列名法定代理人「乙○○」等2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供參(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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