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471,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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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卷宗1宗)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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