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訴,167,2010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佩吟律師
複 代 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永先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3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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