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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興大文學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部分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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