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683號
原 告 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金條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複代理人 李效文律師
被 告 勝琳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邱秀美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複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之第一審判決中,漏未就訴訟費用為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之第一審判決中,漏未就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33條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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