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訴,297,2010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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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7號
抗 告 人 癸○○
相 對 人 內政部部長
辰○○○○
寅○○
辛○○
甲○○
子○○
戊○○
丙○○
卯○○
庚○○
乙○○
丑○○
己○○
壬○○
丁○○
巳○○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2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99年2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9年2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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