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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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