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訴,386,2010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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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丁○○
乙○○
丙○○
上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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