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訴,42,201003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號
上訴人 乙○○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因99年度訴字第42號損壞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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