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訴,497,2010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甲○○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35,000元(依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6286號返還借款執行事件鑑定之市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6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