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訴,502,201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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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2號
原 告 仕楷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坤隆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價金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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