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訴,517,201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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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7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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