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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丁○○
被 告 戊○○
丙○○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等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8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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