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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8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姝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台中縣大雅鄉○○段624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1件(原告起訴時提出上開土地登記謄本為98年10月23日列印,無從顯示99年3月5日起訴時之登記現狀)。
二、請提出起訴狀繕本2件,以利送達被告2人。
三、請提出被告乙○○、丙○○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利訴訟文書送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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