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訴,585,201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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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8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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