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訴,670,201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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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70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26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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