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訴訟代理人 李文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源誌不銹鋼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9,215 元,應徵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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