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輔宣,18,2010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輔宣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具狀說明相對人是否仍有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若有,其姓名、住居所為何?並補其等之戶籍謄本。

前開親屬之職業、學經歷,與相對人有無利害關係。

二、具狀說明相對人與配偶、子女、共同生活人之情感狀況,及相對人之生活、財產狀況。

三、相對人是否曾就其日後之輔助人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