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重訴,101,2010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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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甲○○
訴訟收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3日以99年度補字第18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2月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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