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重訴,118,2010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原 告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埔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原告欠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2月11日以99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99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