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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原 告 馮其中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陳怡珊律師
被 告 王進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第23法庭續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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