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英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隆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 告 龍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洪寶琴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楹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99年8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院99年度審建字第15號(嗣後改分為該院100年度建字笫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終結前,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8月2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