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重訴,216,2015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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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英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嘉隆
訴訟 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被 告 龍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洪寶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楹瀅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並應陳報龍鐽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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