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重訴,29,2010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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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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