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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譓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慶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92,220元,應徵裁判費231,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1,8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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