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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200號
債 權 人 林謙
債 權 人 林育珈
兼上二人共 陳淑娟
同法定代理
人
債 務 人 林英雄即林致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叁仟玖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13200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本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89年8月24日 │463,931元 │90年8月25日 │WG20010262 │├──┼────────────┼───────────┼───────────┼───────────┤│002 │89年10月13日 │1,650,000元 │90年10月14日 │WG20010264 │├──┼────────────┼───────────┼───────────┼───────────┤│003 │91年5月11日 │360,000元 │91年11月28日 │TH7496992 │├──┼────────────┼───────────┼───────────┼───────────┤│004 │91年5月27日 │120,000元 │91年11月28日 │WG3035401 │├──┼────────────┼───────────┼───────────┼───────────┤│005 │91年6月24日 │200,000元 │92年2月28日 │WG3035402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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