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14086,20110505,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86號

債 權 人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雀
債 務 人 徐耿斌
債 務 人 林梅花

一、㈠債務人徐耿斌、林梅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徐耿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徐耿斌、林梅花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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