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2145,201106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145號
債 權 人 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澄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秀琴、凃榮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3310號成立和解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依此,債權人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請求。

本件債權人就上開和解筆錄之約定清償日民國99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為利息請求,惟上開和解筆錄第二項載有其餘請求拋棄,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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