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22392,2011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39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譚世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燕明、陳淑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有聲請人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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