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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692號
債 權 人 吳佳蓉
債 權 人 張琳琦
債 權 人 黃俊維
債 權 人 張雅筑
債 權 人 楊依樺
債 權 人 劉倩妤
債 權 人 陳益全
債 權 人 徐至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私立東海大學政治學系系學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3,500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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